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提出報告並處
理之。
依第四十六條之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
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之建議提出報告送交通部鐵道局處理之。
〔立法理由〕 一、為與鐵路法用語一致,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應行改進事項」修正為
「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
二、「缺失」係指經檢查發現涉有重大危害安全之事項,應依鐵路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者。
三、檢查發現有不符相關法令、內部規章程序或有影響安全之虞者,列為
觀察事項後,倘鐵路機構未積極研處,經再檢查仍有不符者,即可認
定「辦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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