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提出報告並處
理之。
依第四十六條之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
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之建議提出報告送交通部鐵道局處理之。
〔立法理由〕
一、為與鐵路法用語一致,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應行改進事項」修正為
    「辦理不善或缺失事項」。
二、「缺失」係指經檢查發現涉有重大危害安全之事項,應依鐵路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者。
三、檢查發現有不符相關法令、內部規章程序或有影響安全之虞者,列為
    觀察事項後,倘鐵路機構未積極研處,經再檢查仍有不符者,即可認
    定「辦理不善」。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