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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