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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登記員收到用公文登記表或送件薄送來之公文,經點收清楚後,應在表 (薄)上蓋收文章,填寫收到月日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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