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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之一
國營鐵路準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八 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鐵路法修正,將國營鐵路監督事項包含營運季報、年報、定期不 定期檢查及檢查結果等,納入準用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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