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
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三條立法理由五略以,少年被告羈押處所雖有不同,然其
羈押期間所受保障,除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等相關法規,已就少年特性及保護需求另有規定外,仍適用本法之規
定,爰本條規定少年被告不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是看守所,與少年
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均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俾使少年被告保
障不低於成年被告,並符合本法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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