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融資融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按
融資買進成交價款扣除融資金額後之餘額,向委託人收取融資自備款;並
按融券賣出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成數,向委託人收取融券保證金(未滿百元
部分以百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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