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之議事幕僚作業。
二、檔案管理組織發展、國家檔案館營運策略及與國內外相關檔案機關(
    構)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營運、行銷管理與歷史建築維護之規
    劃及執行。
四、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展覽、教育推廣、區域合作及公共關
    係之規劃及執行。
五、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輔導訪視、評鑑、調查分析與人員之培訓、數位學
    習及專業認證。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規劃、協調、推動及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執行管考
    。
七、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局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協調及追蹤考核。
九、本局出版品之出版管理、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之協調、推動及追蹤。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國家檔案館業奉行政院核定興建,預定一百十四年啟用營運,有關局
    館營運行銷與整備,以及未來逐年營運之統籌規劃將成為例行重要事
    項,加以近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持續透過
    與國內相關檔案館或文獻館締結合作館,並與國內外各機關(構)及
    民間企業進行檔案技術或應用各面向之合作交流,為利檔案管理組織
    發展與未來局館營運策略及檔案合作交流推動,爰整併現行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七款,列為修正後之第二款。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明定企劃組掌理事項納入臺灣省政資料館相關業
    務,以及銜接機關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所需區域館舍中介體制運作事
    項,強化區域服務及區域營運擴展推動,發揮資源最大效益,包括營
    運發展與行銷、歷史建築維運管理、園區管理維護,以及展覽布設、
    教育推廣、宣導刊物編印、導覽服務與館際交流等業務規劃及執行,
    爰新增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因應數位發展與後疫情時代,線上遠距教學已為必然趨勢,本局近年
    來除辦理各項實體培訓課程外,亦持續推動線上數位學習課程,以強
    化檔案管理專業學習成效與便捷遠端自主學習,爰增列數位學習事項
    ;另為全面促進檔案管理專業人員之養成,並助益公私部門對於檔案
    管理專業人員之遴用,規劃推動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認證制度,供作專
    業能力證明及作為各單位進用檔管人員之參據,爰現行第六款移列為
    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
    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包括基金政策規劃及
    管理、來源配置及執行管考等業務,行政院指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
    下簡稱國發會)為管理機關,並交由本局負責幕僚工作,須協調相關
    部會,作為推動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各項轉型正義
    相關工作之用,爰增列第六款,以利相關工作之銜接推動。
五、統整涉及本局內部業務相關事項順序,現行第八款、第四款及第十一
    款分別移列為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並考量修正第八款已涵蓋現
    行第五款重要業務,原第五款刪除,並酌修相關文字,另原第九款及
    第十款業務合併至第九款,並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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