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本局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職責除保
存珍貴國家檔案,尚須負責推動政府各級機關檔案管理、應用及公文電子
化等業務。因應檔案法施行已二十年,業務量大幅成長,且囿於現有人力
,限制部分業務推展;加上數位時代之急速變遷,不僅新增民眾多元服務
需求,檔案意識提升伴隨跨域檔案應用事項亦多方拓展,同時,行政院亦
提高本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級,所負責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均需依規
定提升各項資安防護措施,導致業務擴增與諸多待克服事項。
一百零七年七月配合省級機關業務調整政策,本局奉示接管大量省級機關
檔案及臺灣省政資料館(含省府檔案中心)業務,資料館前身係臺灣省政
府圖表室,五十四年正式建館,兼具陳列展示、會議及住宿接待等功能,
原設置二科辦事。另應本局業務發展,推動其轉型並強化結合檔案史料展
示及推廣服務,除繼續呈現省政建設豐富成果,更須與未來首座國家檔案
館相輔相成,強化區域服務及區域營運擴展推動,完善國家檔案之典藏、
展示與教育推廣。
復以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政治檔案條例公布施行,新增法定業務,並
因應政府促進轉型正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機關(構)陸續成立,開放政
治檔案為核心任務,近三年本局致力擴大徵集,入藏典藏量急遽增加,且
配合相關機關(構)進行調查等相關工作,須即時提供其調用之檔案事證
,致政治檔案全面開放衝擊原有業務運作;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促進
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增訂行政不法行為認定,加上三讀制定通過之威
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當因應政府各項調查之需
,及協助被害者與其家屬查找提供所需檔案,勢更增加相關工作負荷;促
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規定,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與調
查、審定及指定移歸事宜,以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業務,將由本局負
責幕僚工作,爰增列相關單位職掌,俾利銜接並落實推動各項轉型正義工
作。
此外,檔案法第八條明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以加強檔案
內容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惟本局成立迄今,始終未設專責
研究部門,研究業務僅附屬於展示、教育等業務科,致檔案研究成果難以
隨典藏量擴增而相對提升,影響檔案開放應用成效,因應國家檔案館已於
一百十年動工,未來國家檔案將持續擴增,基於開放政府強調透明、課責
及參與,實需透過專責人員針對大量國家檔案所蘊涵組織智慧精華進行系
統性之統整、分析與研究,除作為開放應用、展示、教育及加值推廣之基
礎,更促使檔案知識化與活化,讓國家智慧資產普及廣用,符應施政透明
、公眾參與及不斷創新之世界潮流,落實開放政府。
綜上所述,本局各業務組須增列掌理事項以為因應,爰修正本規程條文,
其重點如下:
一、增訂企劃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檔案徵集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檔案典藏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應用服務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文書檔案資訊組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增訂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本規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