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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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規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檔案徵集組,分四科辦事。
三、檔案典藏組,分三科辦事。
四、應用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文書檔案資訊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之議事幕僚作業。
二、檔案管理組織發展、國家檔案館營運策略及與國內外相關檔案機關(
    構)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營運、行銷管理與歷史建築維護之規
    劃及執行。
四、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展覽、教育推廣、區域合作及公共關
    係之規劃及執行。
五、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輔導訪視、評鑑、調查分析與人員之培訓、數位學
    習及專業認證。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規劃、協調、推動及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執行管考
    。
七、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局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協調及追蹤考核。
九、本局出版品之出版管理、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之協調、推動及追蹤。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國家檔案館業奉行政院核定興建,預定一百十四年啟用營運,有關局
    館營運行銷與整備,以及未來逐年營運之統籌規劃將成為例行重要事
    項,加以近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持續透過
    與國內相關檔案館或文獻館締結合作館,並與國內外各機關(構)及
    民間企業進行檔案技術或應用各面向之合作交流,為利檔案管理組織
    發展與未來局館營運策略及檔案合作交流推動,爰整併現行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七款,列為修正後之第二款。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明定企劃組掌理事項納入臺灣省政資料館相關業
    務,以及銜接機關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所需區域館舍中介體制運作事
    項,強化區域服務及區域營運擴展推動,發揮資源最大效益,包括營
    運發展與行銷、歷史建築維運管理、園區管理維護,以及展覽布設、
    教育推廣、宣導刊物編印、導覽服務與館際交流等業務規劃及執行,
    爰新增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因應數位發展與後疫情時代,線上遠距教學已為必然趨勢,本局近年
    來除辦理各項實體培訓課程外,亦持續推動線上數位學習課程,以強
    化檔案管理專業學習成效與便捷遠端自主學習,爰增列數位學習事項
    ;另為全面促進檔案管理專業人員之養成,並助益公私部門對於檔案
    管理專業人員之遴用,規劃推動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認證制度,供作專
    業能力證明及作為各單位進用檔管人員之參據,爰現行第六款移列為
    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
    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包括基金政策規劃及
    管理、來源配置及執行管考等業務,行政院指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
    下簡稱國發會)為管理機關,並交由本局負責幕僚工作,須協調相關
    部會,作為推動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各項轉型正義
    相關工作之用,爰增列第六款,以利相關工作之銜接推動。
五、統整涉及本局內部業務相關事項順序,現行第八款、第四款及第十一
    款分別移列為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並考量修正第八款已涵蓋現
    行第五款重要業務,原第五款刪除,並酌修相關文字,另原第九款及
    第十款業務合併至第九款,並酌修相關文字。

檔案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檔案點收、分類編案、編目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保存價值鑑定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審核。
三、機關檔案銷毀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機關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機關檔案移交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機密檔案管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國家檔案移轉制度與徵集鑑選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電子檔案徵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及移歸
    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九、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
十、其他有關檔案徵集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歸整掌理事項,爰將整併具關聯性項目,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併為
    第一款,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併為第二款,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三款
    。
二、機關因改組、部分業務移撥、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或裁撤(含公營
    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而變更檔案管理機關,須辦理檔案移交,為符應
    實務需要,爰增訂第四款事項。現行第六款、第七款移為第五款、第
    六款。
三、因應數位環境變遷、智慧政府重大政策推動以及資通訊技術發展趨勢
    ,如照片、電影片、錄影(音)帶、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等
    多媒體轉置數位儲存檔案及原生型電子檔案數量急速成長,其媒體特
    性及形式與傳統紙本截然不同,為全面性、系統性擘劃電子檔案之徵
    集,爰增列第七款事項。
四、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六條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政治
    檔案之審定及指定移歸由國發會辦理,而政黨持有之政治檔案未完成
    通報與調查者,由國發會辦理,並交由本局負責幕僚工作,爰增列第
    八款,以利銜接並推動相關業務,其餘款次遞移。

檔案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典藏環境與設施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整理保管、保存維護與複製儲存之制度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國家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公布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檔案檢疫、整理、保管、清查與解降密檢討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檔案保存維護、複製儲存、數位典藏與自動化管理之規劃、技術
    研發及執行。
六、國家檔案庫房環境設施之規劃與管理維護。
七、國家檔案典藏館舍興建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檔案典藏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酌修文字。
二、因應國家檔案入庫管理實務需求,第三款分列二款,維持國家檔案之
    編排描述,並新增國家檔案目錄公布作業。現行第三款其餘規定移列
    至新增之第四款,又,考量檔案檢疫係檔案接收後及入庫前之必要作
    業流程,應依實際情形選擇合適方法進行除蟲滅菌,以預防檔案遭蟲
    菌侵害,為檔案入庫前之重要預防措施,爰增列「檢疫」及修正部分
    文字。
三、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並因應急速增長之典藏量與結合數位新科
    技,增列數位典藏與自動化管理業務。
四、因應國家檔案館之啟用,新增第六款規定國家檔案庫房環境設施之規
    劃與管理維護。
五、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七款,另考量國家檔案典藏館舍興建之規劃及執
    行,已含括土建、機電、空調等相關設施之項目,爰刪除該等文字;
    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八款。

應用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應用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目錄彙整公布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國家檔案應用與檢調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檔案使用需求與行為研究及索引等查找工具編製提供。
六、國家檔案研究、出版與展示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家檔案教育推廣與加值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機關檔案應用服務作業之指導及諮詢。
九、檔案管理書刊蒐集、整理及服務。
十、其他有關檔案應用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考量檔案目錄檢索效能為應用制度之重要一環,第一款已涵括,加以
    檔案目錄內涵、檢索欄位著錄品質及資訊系統效能,已列屬相關業務
    組之掌理事項,爰刪除第二款。
二、為明確掌理事項,修正現行第三款文字,並移列為第二款;現行第四
    款移列為第三款,並增列檢調服務以符應現況。
三、依據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由
    本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
    之。由於國家檔案典藏數量及樣態內容日益多元,且開放應用議題為
    各界所關注,不僅限政治檔案,爰增列第四款規定,以規劃推動國家
    檔案開放爭議事項之處理。
四、因應使用者多元需求、提升國家檔案近用、及政治檔案條例新增法定
    職掌,爰增列第五款使用者需求與行為研究及索引等查找工具之編製
    提供。
五、國家檔案係國家智慧資產,具事證稽憑與第一手研究之重要價值,更
    是創新之泉源,將檔案內涵與知識普及化與公眾化有其必要,亦有助
    於深化國人之檔案素養,爰將現行第五款酌修聚焦於國家檔案之主題
    研究出版及展示移列為第六款,並將涵蓋促轉會任務結束後移交本局
    辦理開放政治檔案相關研究與促進事項;其餘事項移列至新增第七款
    規定,從學校及社會層面,運用各式管道與跨域合作,推廣檔案應用
    意識、支援教學與提供加值服務,其餘款次遞移。

文書檔案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管理資通訊技術規範之研訂及執行。
二、文書檔案管理資通訊系統之整合、協調、推動、輔導及技術研發。
三、公文電子交換資通訊系統之整合、協調、推動、輔導及技術研發。
四、國家檔案管理資通訊系統與網站之規劃、建置、管理、維運及推動。
五、電子檔案長期保存環境管理、技術諮詢服務、研發及維運。
六、文書檔案資訊整合管理服務平台之資通訊系統與網站之規劃、建置、
    管理、維運及推動。
七、本局資通訊技術、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本局資通訊安全規劃及推動。
九、本局資通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資通訊事項。
〔立法理由〕
一、基於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為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之一,服務範圍廣及
    政府機關(構)、組織團體、公司行號等,可交換標的亦日漸擴增,
    相關資訊技術及資通訊安全要求高,爰增訂第三款,其餘款次遞移。
二、配合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及技術研發,第五款
    增列「服務、研發」文字。
三、配合機關及國家檔案資通訊整合服務,調整第六款文字。
四、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修訂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
    、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資通訊」文字。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及協調。
二、本局法令之異動、彙整及通報。
三、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諮詢或訴訟協助。
四、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五、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
秘書室協助本局內部單位辦理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外,隨著業務擴增
,如政治檔案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制定施行,及因應促進轉型正義相關業務
承接,包括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
條之二規定,辦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業務及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
有政治檔案調查、審定及移歸等幕僚作業,本局業務所涉及之法律亦趨複
雜,且訴願及訴訟案件數量增加,須提供各單位所需之法律諮詢及訴訟協
助日益增多,爰修正第三款規定,以符實需。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規程本次係全文修正,末條原則採新訂定法規方式辦理,以符法制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