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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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