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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