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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界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界標埋設原則如下: 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 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
〔立法理由〕
一、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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