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承墾人已依限實施開墾,而尚未取得耕作權者,按申請當期公告土地現
  值十分之一補償其開墾費。
  承墾人已取得耕作權者,按其取得耕作權之年限除以十,再乘以申請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後補償之。
  前項耕作權取得之年限,以自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至軍事原因致未
  能繼續耕作之日計算耕作權取得期間。其取得耕作權尚未滿一年者,以
  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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