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租賃住宅團體辦理會員服務,可提升會員專業知識與經營能力,減少租賃
糾紛產生,並依個案需要提供通譯協助,以保障外籍人士或不諳國(台)
語民眾之居住權益,有助租賃市場健全發展,故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對經營成績優良之團體進行獎勵。主管機關為獎勵辦理租賃住
宅相關事務之租賃住宅團體,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獎勵計畫內容應
包括獎勵資格與條件、申請方式與受理期間、申請應附文件、評選方式、
基準與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於評選活動開始三個月前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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