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考驗分為學科、術科二種,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術科成績占百分之
  七十,術科成績平均六十分為合格,但曾從事鑿井工程三年以上,持有
  鑿井工程同業公會證明者得免學科考驗,以經術科考驗滿六十分者為合
  格。
  考驗科目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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