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四款所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計畫範圍。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四、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規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
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各地方政府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仍受限其建築基地範
    圍之面積及形狀等條件有不同開發之規定,爰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應
    予載明。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申請容積獎勵時,除綠建築、智慧建
    築、耐震設計、無障礙住宅建築等標章及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
    構安全性能或無障礙環境評估等容積獎勵項目,得先與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保證一定時間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至於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
    等容積獎勵項目,仍須以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確認後始得核給獎勵
    容積,第三款至第五款爰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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