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限期服務警(隊)員新生入學考試,資格審查規定標準如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高中(職)以上
      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
      常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
  未合前項審查標準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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