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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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服務警(隊)員之訓練,除憲兵預備士官教育依兵役法令規定辦理
外,警察專長訓練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班辦理之。
前項訓練班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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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服務警(隊)員警察專長訓練,由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設警察
專長訓練班辦理;訓練期間三個月,受訓期間稱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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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限期服務警(隊)員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
事宜。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長兼
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教務、訓導主管、總(大)隊長並遴選
教官、教師兼任之。
第一項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核。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八、新生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之決定。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推定之命題委員擬訂後,密陳主任委員核
定之。
第一項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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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服務警(隊)員新生入學考試,資格審查規定標準如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高中(職)以上
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
常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
未合前項審查標準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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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試驗分筆試口試二種:
一、筆試科目:三民主義、國文、本國史地、英文、數學。
二、口試: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且
須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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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於入學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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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註冊入學時,除應填具志願書(如附件一)述明志願從事警察工作
及絕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外,並應覓妥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如附件二
),保證於服務年限內因個人意願離職者,應賠償其在學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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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長訓練班,得分組施教,區分為保安、交通、消防及專業警察等
四個組,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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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長訓練班之訓練計畫、學生名冊、考試成績及各種課程講義,應
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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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長訓練班之學術課程標準,依組別性質及專業需要,由內政部警
政署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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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科成績總平均不及六十分或應用技術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予退訓,
並由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通知其所屬團管區,比照回役規定,依法
列入臨時召集,補足其義務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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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長訓練班學生在學期間享受公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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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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