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服務警(隊)員,由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招考高中(職)以上 學校畢業生,施予憲兵預備士官教育及警察專長訓練合格後,以後備軍 人列管,分發警察機關服務三年,期滿退職。 前項人員之憲兵預備士官教育及後備軍人列管,均依兵役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一項人員之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