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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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制定依據

1.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9日廢止 (現行法規)
  限期服務警(隊)員,由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招考高中(職)以上
  學校畢業生,施予憲兵預備士官教育及警察專長訓練合格後,以後備軍
  人列管,分發警察機關服務三年,期滿退職。
  前項人員之憲兵預備士官教育及後備軍人列管,均依兵役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一項人員之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