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義勇警察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鄉設鄉隊,置鄉隊長一人,由鄉長兼任,負責指揮、監督組訓及勤
      務;置副鄉隊長一人,由警察分駐所長兼任,無警察分駐所之鄉,
      由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組長兼任,協助鄉隊長辦理隊務;置輔導
      員四人,由當地鄉公所兵役(民政)課長、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
      組長、保防組組長及社會工作人員兼任,分別負責生活輔導、訓練
      及考核。
  二、村設村隊,置村隊長一人,由村長兼任;置副村隊長一人,由警察
      派出所主管兼任。
  三、村隊以下設若干分隊,每分隊人數以二十九人至五十人為原則。置
      分隊長一人,由警察人員兼任,如警察人員不足時,得由村隊長遴
      選隊員報該管警察分局核派;置副分隊長一人,由村隊長遴選隊員
      充任。但偏遠地區不足編成一個分隊者,得編成直屬班,置班長、
      副班長各一人,均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充任。
  四、分隊以下設班,置班長、副班長各一,隊員七至十人。班長、副班
      長均由分隊長遴選隊員擔任。
  五、各級隊部另設專人辦理組訓業務,其人選由各單位自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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