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積功晉等級,如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請頒警察獎章,已
獲頒同等同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級;晉至一級者,得晉至較高一等。
〔立法理由〕
定明積功晉等級之條件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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