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立法理由〕
本條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