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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立法理由〕
本條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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