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已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
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
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
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前項薪資受領人有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異動情形,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
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
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修正,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另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業明定免扣繳情形,爰刪除現行但書,以免
重複。
三、第二項配合現行第二條條次變更,修正引用之條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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