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
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符合本法第二十條及本辦法規定要件之各該課稅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及檢附下列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租稅優惠: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
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
文件。
(二)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
件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
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
文件。
(二)就業金卡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
三、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
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
文件。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
文件。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
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前項申請時,如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之專
業工作是否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有疑義,得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供意見協助認定。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本法,原第九條移列至第二十條,爰配
合修正第一項序文援引條次,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增訂適用
本法第七條不須申請許可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現行第三條第三
項移列至第四項,增訂第三款規範其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條件應檢附文
件、酌修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文字;另調整第二款目次。第
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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