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
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
放,並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沒入其保證金。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但書」之文字為贅詞,爰予刪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