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 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 放,並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沒入其保證金。
現行條文「但書」之文字為贅詞,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