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四、收單關別。
五、生產國別。
六、提單號數。
七、貨物存放處所。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十、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十二、起岸價格。
十三、貨物名稱、商標(牌名)、規格或成分。
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十六、單價或完稅價格。
十七、納稅辦法。
十八、保稅料號。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十、其他申報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未修
正,另酌修第十六款文字。
三、參照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八、單證合一進口報單(NX510
5)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第三十七「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及規格等
」規定酌修第十三款文字。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酌修第二十款文字,另本款
為概括條款,不以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為限,以符實務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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