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初審時,應送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專業領域專長之大學助理
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進行審查。
學校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認定通過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前二項初審及複審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明定審查之程序及辦理方式。
二、為確保初審作業之專業、品質及公正性,爰於第一項明定,學校辦理
初審時,應送請具相關專業領域專長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
審查。
三、學校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通過後,
將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初審及複審,均採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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