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
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
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已核撥經費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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