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貸銀行提供本部就學貸款之貸款人資料後,由本部辦理補助資格審查
作業:
一、在學貸款人:經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大專校院學生
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彙報系統及內政部戶
政資訊系統查調補助資格。
二、非在學貸款人:透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稅資料庫、內政部戶政資
訊系統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庫查調補助資格。
本部將前項審查結果送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補助相關事宜,並針對符合
補助資格者,由承貸銀行以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貸款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由各承貸銀行提供就學貸款之貸款人資料,由本部透過
本部相關系統平臺及相關部會之各項系統、資料庫辦理補助資格審查
作業,以確認貸款人之補助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本部確認貸款人之補助資格後,交由承貸銀行辦理本補
助相關事宜,以及符合資格補助者之通知方式;將由本部統一文字,
再由承貸銀行依貸款人於承貸銀行內建立之通訊方式,以信件、簡訊
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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