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量工作: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
    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
    量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通知學校。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針對評量之實施,向受評量學校詳
    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
    ,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
    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
    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評量小組應修正評量報告初稿及評量結
    果。
七、受託機構應公布評量結果,並將評量報告書送受評量學校。
八、對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結果公布一個月內,向受託機構
    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由受託機構修正評量結果。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
    得公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受託機構辦理評量之程序。
二、第一款明定受託機構應組成評量小組。
三、第二款至第四款明定辦理評量前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學校及辦理相關說
    明會,俾利學校備妥相關資料受評。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明定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學校,學校對評量報告初稿不
    服之申復機制。
五、第七款及第八款明定評量報告結果送達學校,學校對評量報告結果不
    服之申訴機制。
六、第九款明定評量倫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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