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裁判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
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
    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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