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設全中運遴選小組,就前項申請案公開遴選承辦之地方政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會勘。
無申辦之地方政府或申辦之地方政府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
承辦;必要時,得協調大專校院承辦。
前二項遴選或協調結果,由本部公告。
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大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應於本部公告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
利舉行。
第二項遴選小組之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所定本部得協調其他地方政府或學校承辦全中運
之相關規範,與前段所定申請承辦全中運之相關規範性質不同,爰移
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將後段所定「遴選結果,由本部公告」移列第四項規定
,其餘未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另考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無能
力承辦全中運,故如無地方政府有意願承辦全中運,或無符合條件之
地方政府時,本部得協調舉辦全中運之學校應係以大專校院為對象,
爰將「學校」修正為「大專校院」,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本部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遴選或協調之結果均應公告,爰
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明定遴選或協調結果
均由本部公告。
五、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並配合第三項之修正,爰將「學校」
修正為「大專校院」;又依修正條文第四項規定,經遴選或協調之結
果均應公告,故承辦單位應係於本部公告結果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
協議書,爰將所定「或協調完竣」予以刪除。
六、第六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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