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載飛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
    明文件。
三、自前款訓練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載飛專業人員,且接受被載飛之專
    業人員指導,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經專業人員及訓練機構認可
    之載飛紀錄。
四、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
    ,並取得證明文件。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