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如下:
一、全民國防概論:包括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全民國防之意涵、全民國防
    理念之實踐經驗及其他相關課程。
二、國際情勢及國家安全:包括全球與亞太區域安全情勢、我國國家安全
    情勢與機會及其他相關課程。
三、我國國防現況及發展:包括國防政策與國軍、軍備與國防科技及其他
    相關課程。
四、防衛動員及災害防救:包括全民防衛動員之意義、災害防救與應變、
    射擊預習與實作及其他相關課程。
五、戰爭啟示及全民國防:包括臺灣重要戰役與影響及其他相關課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已於修正條文第四條
    單獨規範,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為九十九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之課程內容五大「主題」—國際情勢、國防政策、全民國防、防衛動
    員及國防科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全民國防教育之
    五項「學習向度」,修正為全民國防概論、國際情勢及國家安全、我
    國國防現況及發展、防衛動員及災害防救、戰爭啟示及全民國防,其
    包括內容亦依「學習主題」修正。「等」字,係指除所列課程外尚包
    括其他相關課程,爰修正為「及其他相關課程」。
四、依修正條文第四條體例,將課程實施方式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為第
    二項,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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