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機關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
遲誤者,如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者,視為
申訴期間內所提。
〔立法理由〕 一、參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權責機關告知之申訴期間
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及自該通知送達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二、參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期間
,或告知錯誤且未更正,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
提起申訴者,視為於申訴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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