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看守所
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看守所應保障身心障礙被告在看守所內之無
    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為使各看守所能有所依循,
    以落實本法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另監督機關所訂定合理調整之指
    引,應適時配合相關法令、看守所場域等因素妥為調整,併予敘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