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依受刑人之意願,於受刑人進入刑場執行前,在合理範圍內為其舉 行宗教儀式。
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及人道之考量,受刑人於進入刑場執行前,應尊重 其信仰及意願,由監獄長官安排適當之宗教儀式,俾使受刑人心靈獲得安 撫。又國內宗教種類多元,並非各種宗教皆可覓得相對應宗教師,且宗教 儀式進行並無明定特定程序及方式,為使矯正機關為受刑人安排宗教儀式 更具有彈性,因而刪除「安排適當之宗教師」之文字,授權矯正機關視受 刑人個案需求妥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