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死刑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監獄應依受刑人之意願,於受刑人進入刑場執行前,在合理範圍內為其舉
行宗教儀式。
〔立法理由〕
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及人道之考量,受刑人於進入刑場執行前,應尊重
其信仰及意願,由監獄長官安排適當之宗教儀式,俾使受刑人心靈獲得安
撫。又國內宗教種類多元,並非各種宗教皆可覓得相對應宗教師,且宗教
儀式進行並無明定特定程序及方式,為使矯正機關為受刑人安排宗教儀式
更具有彈性,因而刪除「安排適當之宗教師」之文字,授權矯正機關視受
刑人個案需求妥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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