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訂定作業契約,應考量為受刑人爭取較優之待遇及福
利。
監獄訂定作業契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作業人數及報酬給付。
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時間。
三、缺料停工期間應給付最低基本報酬。
四、廠商履約能力及保證金。
五、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戒護區域之違約責任。
六、遵守出口規定,產品不得銷往禁止受刑人製造加工物品輸入之國家。
七、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訂定作業契約,應儘量為受刑人爭取
較優之待遇及福利。
三、考量監獄行刑之目的、受刑人作業權益、作業成品價值保證及戒護安
全等,爰於第二項訂定受刑人作業契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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