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準
用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戒護或安全維護,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處所得運用科技設備輔
助,以加強戒護或安全維護之能力,彌補人力管控之不足及避免不法
情事發生。
三、為使執行處所使用科技設備有所遵循,爰於第二項規定得準用法務部
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以資周延
。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