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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各科(課)室主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 保存字樣,並由保管人員點收後,登入文卷保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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