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禁止其吸菸:
一、懷胎期間。
二、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禁止吸菸。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矯正法規規定應禁止吸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收容人經機關調查有懷胎、依菸害防制法或矯正法規應禁止吸菸之情
    形,機關應禁止其吸菸。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羈押
    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收容人施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
    活必需品或移入違規舍懲罰執行期間,或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三條及
    羈押法第十八條規定將收容人收容於保護室期間,機關對收容人之非
    日常生活必需品有管制之必要,爰為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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