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電信線及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電信線必
須架於線路桿時,電信業者應以書面敘明間隔距離等之相關技術資料向發
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設置。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將「電業」修正為「發電業或輸配電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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