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
    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
    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爰將序文「電業」修正為「發電業及輸配電業」,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實務上,別號及籍貫鮮少使用,爰刪除第一款「別號、籍貫」等
    文字,並增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符實際。
四、配合前二條之修正,爰於第二款增列「證照」及「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