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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 ,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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