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園管局或分局公開招標,並核准在區內提供公共福利事項服務之事業, 其管理費依園管局或分局於招標文件所定費額計收。
為提升區內生活機能及勞工福利,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園 管局或分局掌管園區公共福利事項,復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所稱公共福利事項,指對區內員工提供醫療保健、食物供應、日常用品供 應、交通、住宿、育樂活動與其他有關生活機能、公共安全福利及環境保 護事項,非僅限於餐飲或住宿服務,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