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經園管局或分局公開招標,並核准在區內提供公共福利事項服務之事業,
其管理費依園管局或分局於招標文件所定費額計收。
〔立法理由〕
為提升區內生活機能及勞工福利,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園
管局或分局掌管園區公共福利事項,復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所稱公共福利事項,指對區內員工提供醫療保健、食物供應、日常用品供
應、交通、住宿、育樂活動與其他有關生活機能、公共安全福利及環境保
護事項,非僅限於餐飲或住宿服務,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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