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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園管局為推動產學合作,得邀集產業界、政府機關(構)、學術研究機構 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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