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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第二條應通報情事之時間及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 ,並保留通報時點及其他相關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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