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
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
定、廢止及其他相關程序為之。
代理人權限之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
力。
代理人送達處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刪除「商標」之文字,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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