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集管團體應就下列業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
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
三、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四、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
五、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研究發展。
七、其他業務事項。
集管團體如無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事項者,得免予訂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集管團體應建立業務管理規章,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之「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例如本條例第十二
          條相關會員入會、著作財產權審查及退會事項、第十四條簽訂
          管理契約、請求分配使用報酬及繳納管理費、會費事項之審核
          及記錄、第二十條會員爭議之處理等。
    (二)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例如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相關使用報酬率訂定事項之審核及記錄、第二十六條
          暫付款、第二十七條資訊提供、第二十八條個別授權契約、第
          二十九條概括授權契約、第三十八條使用報酬收受及分配等事
          項之審核及記錄等。
    (三)第三款之「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例如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著作之管理資訊、第三十八條使用報酬
          收受及分配等事項之相關資訊處理及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相關資訊處理事項
          等。
    (四)第四款之「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例如本條例
          第三十條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及其他集管團體
          間自願合作相關財務收支事項之審核及記錄等。
    (五)第五款之「國際交流及合作」,例如交換資訊、合辦會議或研
          討會、締結互惠協定及其他國際交流活動等,且不僅限與國外
          集管團體之交流合作。
    (六)第六款之「研究發展」,例如對法令及授權模式研究、線上授
          權或使用報酬分配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技術研發、資料庫試
          作與測試及其相關財務收支事項之審核及記錄等。
    (七)第七款之「其他業務事項」,指集管團體執行業務有實務運作
          需求時可予以納入,爰予明定,以落實業務之管理。
二、考量營運規模較小之集管團體可能無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合作
    、無國際交流及合作活動事項或未進行研究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得
    免予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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