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受查核公司之決算書表於申報主管機關前,得委託會計師依第六條至第八
條規定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
前項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援引條次之變更而為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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